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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行为会被注销公卫执业医师证

哪些行为会被注销公卫执业医师证?

 

(一)死亡或者被宣布失踪的;

 

(二)受刑事处罚的;

 

(三)受吊销《医师执业证书》行政处罚的;

 

(四)因考核不合格,暂停执业活动期满,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;

 

(五)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;

 

(六)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;

 

(七)有出借、出租、抵押、转让、涂改《医师执业证书》行为的。

 

(八)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。

 

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,应当予以注销注册,收回《医师执业证书》。

 

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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